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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宾馆工作,做的是客房服务。宾馆老板在每一位新员工上班之初就告诫:要笑脸迎客,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否则开除,并将这一条写到了宾馆客服规程中。一直以来,我都是这样做的,可是前不久遇到的一个男顾客实在太可恨了,咸猪手都摸到我胸部来了,我躲闪后,还满脸不屑说我什么假正经,在宾馆不做婊子怎么赚钱,我忍无可忍,狠狠地给了一巴掌,结果那个人告到了老板那里,老板看到他脸上的手指痕,不由分说就把我开除了,理由就是我违反了宾馆的规定。请问,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该宾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依据的正是这一条,表面上,其做法是合法的,实则不然。
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行之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你所在的宾馆“要笑脸迎客,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否则开除”的规定,虽然属于规定中的“劳动纪律”,但却不符合法律规定,骂不还口往往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打不还手则明显违背正当防卫原则,故无权以此为依据与你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