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浙江人,在广西做生意,节假日常去当地福利院,发现几个弃儿、孤儿很可爱,久而久之产生了收养的念头,论经济条件,我完全有能力确保让他们吃好、住好、穿好,受良好的教育,但我已生育一个女儿,不知是否可以收养他们?另外,各省关于收养的规定不知是否一样,浙江人想在广西收养弃儿、孤儿,却向广东人打听,呵呵。
答:首先对你的爱心、善心表示赞赏!《收养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的法律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当然在全国适用。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因此,当地是否有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你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