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员,主要负责推销化妆品。公司规定,业务员的底薪为每月800元加提成。公司对最低销售额没有要求,但实行末位淘汰,季度销售额最少的,一律辞退。公司还对每个业务员都划定了区域,比如我的在河源,虽然我是梅州人,但如果我推销到梅州就会受罚。所以我常年都在河源奔波,节假日公司是宣布放假了,但我却不敢放自己的假,主动为超市、商场等大客户搞促销。今年前三个季度,我一直排在倒数第三第四的位置,真怕下一个淘汰的就是我,公司的这个制度压得我快透不过气来了,离开我又不知道干什么好,请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这样压榨员工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违法。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员工出现“末位”情形时,公司按约与之解除合同关系,这样并无不妥。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公司单方面规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这就于法不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别说末位,即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要先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