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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警打聋怎么办?

已有 1082 次阅读2009-9-14 11:29 |个人分类:损害赔偿|系统分类:工作•职业•资料•技术|

    问:张某和王某为邻居,素来不和。张某是镇派出所的民警,在对王某涉嫌盗窃电缆线作审查时,为泄私愤,故意掌掴王某,致使王某左耳失去听力,医生会诊记录上显示,“头部外伤后眩晕,耳鸣,耳聋一天,眩晕间断性发作,伴有恶心、呕吐,既往双耳听力差,伤后听力进一步下降,左耳全聋”。请问王某怎么办?

    答:按照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即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虽然“假公济私”,但其打聋王某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张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当然,公安机关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对张某行使追偿权。从这个意义上看,买单者就是打人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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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往事随风 2009-9-9 14:12
买单者就是打人者
回复 示羊子 2009-9-10 11:56
人的兽性。
回复 恒达咨询 2009-9-14 11:50
此前标题为"民警打聋犯罪嫌疑犯,谁来买单?"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看问题,现改标题为"被民警打聋怎么办?"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更切合咨询问答风格.
回复 恒达咨询 2009-9-14 11:55
博名为"语翼飞飞"的发消息称:"您好!虽然你的案例是为公众服务,让大家懂得许多法律知识。但你那篇“民警打聋嫌疑人”引发大家的是负面的关注,而且被放置在首要位置。容易给人以错觉。对于类似问题,请给予关注。谢谢。梅州公安"对此,恒达回复:"本博咨询问答纯属就案说法,未涉及任何具体行政机关,也未有任何不当言辞,更未有任何主观偏向.请问你代表的'梅州公安'的全称是什么?是否具有相应话语授权?"如果没有,以后请以网友的身份建议,如以具名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指导"或行政施压,必遭恒达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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