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李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在三家商场购物时,李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电梯口湿滑处致右臂受伤,然后由张某在一旁造声势要求该商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伤情为骨折的情况下,两人进而与商场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并声称如若不赔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两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请问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掩盖了伤情是其自身先前造成的真相,虚构了李某的伤是因商场安保工作不周造成的事实,使商场的负责人在主观上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因自身工作疏漏导致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进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此时商场显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场负责人交付钱财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强制,而是其主观上处于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取财手段应系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