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6月28日,李某在某酒店宴请何某等人。李某叫服务员上了某品牌啤酒3箱。该品牌啤酒在瓶上注明实行有奖销售,获奖者可凭带有中奖标记的瓶盖得到厂家提供的500至4999元不等的现金。席间,何某开酒后发现该瓶酒中了头奖,奖金4999元。李、何二人就该笔奖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请问,奖金究竟归谁?
答:该奖金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李某与宴请的何某等人之间形成的不是赠与合同,而是一种消费权的转让合同,李某与客人之间转移的并非是宴席的所有权而是消费权。因此,本案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一、宴请行为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其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宴请宾客虽然也是无偿的,但其行为客体却是财产的使用权、消费权而非所有权,其目的是请人进行饮食消费,而不是将菜品饮料转让给赴宴的客人。此外,根据风俗习惯,主人在宴请客人消费的过程中仍然享有对宴席的管理权、使用权以及剩余菜品的回收权,这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即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二、李某与宴请的何某等人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李某发出邀请是该消费合同的要约邀请;客人赴宴时菜品齐备是李某对该消费合同的要约;赴宴客人正式开始食用菜品酒水是对饮食消费许可的承诺,消费合同此时成立并生效。
三、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有关规定,由于李某与宴请的何某等人形成的并不是赠与合同,该中奖啤酒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该4999元奖金作为射幸孳息也就只能由其所有权人即李某所有。
四、消费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可消费物,而酒类包装盒等非可消费之物则不属于消费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由于啤酒已被消耗,兑奖凭的是啤酒的瓶盖,而该瓶盖不能作为消费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兑奖瓶盖的所有权当然属于李某,由其产生的孳息也只能由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