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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被刷性用品广告可要求精神赔偿吗?

已有 1066 次阅读2009-6-25 09:22 |个人分类:侵权赔偿|系统分类:工作•职业•资料•技术|

    问:金某的房屋位于城郊,毗邻国道,某广告公司未经金某同意,在其房屋一侧外墙刷了一条性用品的广告,上面还有一幅暧昧的男女图。金某一出门就受到邻居的笑话,说什么“广告公司一定送了很多性用品给你当礼物吧”,让她觉得无地自容。请问金某能否向广告公司要求精神赔偿?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金某的同意,使用其不动产刷性用品广告,属于对他人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权能的侵犯,权利人金某可以要求广告公司恢复原状,即去除墙壁上的该性用品广告,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并未涉及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内容,而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金某被邻居笑话,也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故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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