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金某的房屋位于城郊,毗邻国道,某广告公司未经金某同意,在其房屋一侧外墙刷了一条性用品的广告,上面还有一幅暧昧的男女图。金某一出门就受到邻居的笑话,说什么“广告公司一定送了很多性用品给你当礼物吧”,让她觉得无地自容。请问金某能否向广告公司要求精神赔偿?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金某的同意,使用其不动产刷性用品广告,属于对他人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权能的侵犯,权利人金某可以要求广告公司恢复原状,即去除墙壁上的该性用品广告,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并未涉及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内容,而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金某被邻居笑话,也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故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