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聂某以“胡军”为名伪造假身份证,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XXX,户名胡军”的手机短信。李某等4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42870元。有人认为聂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诈骗,有人却认为,聂某的短信并无汇款事由,表明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问,聂某发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构成诈骗罪吗?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聂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聂某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聂某向他人发送短信虽未捏造事由,但并不等于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首先,聂某客观上已伪造假身份证、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向不特定人手机发送汇款短信;其次,聂某利用收到短信者中不乏正好需要汇款的时间、空间及事由上的巧合,其简单的内容恰恰便于隐瞒真相,能让被害人误认为不便或不用说明理由,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汇款。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共计金额42870元,当属“数额巨大”,应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