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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小编Lynn | 发布于:2016-10-26 17:35|原作者: 崖滴梅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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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刚曝光了一起有人在兴宁从事假烟生产的管理、运输、搬运等工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处罚金187万元。

  近日又有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假烟(未遂)被一审判决,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处罚人民币两万元。然而这两个居然还是偷渡来梅的越南人。

  2016年2月,王某忠、卢某劝和另外10名越南人经名叫“阿来”的越南人介绍到中国务工,后两名被告人随名叫“光头佬”的介绍人来到大埔县光德镇富岭村的一座废旧瓦厂,并于3月底正式从事假烟生产工作。

  该制假窝点实行昼夜两班倒,24小时不间断生产。每个班工作人员有8名,其中被告人王某忠上日班和负责将生产的卷烟包装入纸箱,被告人卢某劝上日班和负责搬运装好的卷烟和生产材料。

  今年4月1日,公安机关联合烟草部门对该废旧瓦厂进行了查处,现场抓获王某忠、卢某劝,并现场查获了  云烟散装烟支112万支(价值人民币734832元)、双喜散装烟支56万支(价值人民币367416元)等。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云烟散装烟支、双喜散装烟支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9月3日,梅江区法院经中院指定审理该宗涉外刑事案件。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了两名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他们辩护,并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明知故犯: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忠、卢某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仍帮助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忠、卢某劝参与生产伪劣产品香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忠、卢某劝受雇参与将生产出来的假烟负责包装和搬运,在生产假冒伪劣香烟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忠、卢某劝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微信公众号《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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