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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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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小8 | 发布于:2012-4-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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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广东电网公司梅州城区供电局

关于开展整治用电秩序 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好环境,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我省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公传发【2011】366号)和梅州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梅州市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分中心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2】26号)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三打两建”工作,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与广东电网公司梅州城区供电局决定于2012年4月1日起在梅州城区供电局直供直管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用电秩序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偷窃电能等扰乱社会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二、严禁以下偷窃电能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严禁为他人提供窃电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用电秩序。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拒不改正的,将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电力违法犯罪人员能于2012年4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涉电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电力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涉电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专门为他人提供窃电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电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955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 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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